我到底可不可以請法院判離婚?
★結婚容易;離婚難,是現代婚姻新標語,常有民眾詢問,我這樣的狀況可以離婚嗎,那我會被要贍養費嗎,我需要給對方多少錢等問題。凡事起頭難,今天就針對最核心的問題,可否請法院判離婚,來介紹~~
★文章就是要讓看得淺顯易懂,所以艱深的法律概念就不多說,白話來說,在民國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出現以前,離婚的門檻較現今嚴苛,通常是按法抄課,當然現在也是依法審判,只是112憲判字第4號判決將法律的文意做了解釋,放寬了離婚的門檻,也就是增加訴請裁判離婚的成功機率,最主要的原因就是,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內含了"離婚自由"。
★以前要訴請裁判離婚,會被受限於民法第1052條列舉的10款原因,而針對這10款離婚原因,又非常侷限在文義解釋,所以訴請裁判離婚是難上加難。因此,增列‘’有重大事由,而難以維持婚姻者"也可以訴請離婚,但是!又有限制喔!限制在"無責的一方才有這可個離婚形成權"...經過一陣法制改革後(中間有太多理論思辨要處理就跳過拉,直接給結論→→),最後就是,責任較重的一方是沒辦法用民法第1052條訴請裁判離婚的。(這個結論在112憲判字4後又有嶄新的樣貌喔,詳述如後)
★至於,何謂責任較重,涉及超多判斷因素,非三言兩語可解釋完畢,而且,屬於具體個案判斷,就是每個事實都會有不同答案,沒有統一解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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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所以稱為"較重"代表對方也是有過錯,只是屬於"較輕"一方,再加上,剛剛說到,離婚自由是受保障的,所以112年憲判字4號判決,認為這樣的剝奪屬於侵害婚姻自由,因此,在這種狀況下也是可以用相同法條去做婚姻自由的保障。 這真的是非常大的一步! 但是!!重點!!就是,雖然憲法法庭告訴你,你有這個權利,並不等於你一定會離婚成功喔!!!!(X3)這很重要喔,要說三遍~~~ 你還是要看你的事實到底是發生什麼事情,再一個一個要件去判斷,去套用,去分析,讓法官判斷,讓法官形成對你有利的心證,最終就交由法官的專業,而審判。
- 蛤!!!!!那責任較重那方永遠無法離婚,必須被鎖在這枷鎖裡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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縱使你是唯一有責的人,也就是您的伴侶完全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過錯,依法你確實沒有辦法直接享有民法第1052條的離婚形成權,乍看之下,就是你不能跟法院訴請裁判離婚,但中華民國的法律還是給了一道曙光喔,是不是更有活下去的動力了。 那道希望就是: 援引理論,你還是可以訴請裁判離婚喔,但這裡的離婚門檻就會稍微提升喔。(結論是如此,至於為什麼,就等有緣我們再來解釋吧) 統整一下,也就是現在近乎都可以請求法院裁判離婚,只是適用的法律及理論不同,有點殊途同歸的feel~ 以上,我國從同性婚姻到通姦去刑化,婚姻自由不斷以新的面貌問世,或許有人認為這樣對婚姻保障不夠,但其實簡單的結論內含許多複雜的家庭倫理、基本權等基本精神的拉扯,有興趣的人可以深入研究,其實以宏觀角度思考,對於人類生存而言,這樣的選擇確實可以減少許多人間悲歌,當然,如同上述,離婚後並不是完全淨身出戶,後續的責任分配才是真的影響人生、社會的核心吧。 訴訟路途中,您需要一位用心、屬於您的「辯護人」「代理人」而不只是ㄧ位‘’律師‘’ 婚姻是一種愛情昇華的認證,也是一種責任的來源,永遠保障的同時當然也必須負擔一定的責任,但雙方間的信任,才是讓彼此輕鬆自在相伴的最佳方式哦 ★以上,純屬知識分享,婚姻與本所無關
- 更重大的一步就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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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判決結果: